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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政府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投标代表可以离开吗?

   日期:2024-03-01 11:28:4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0    评论:0    

问:政府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投标代表可以离开吗?

答:采用纸质标书在线下进行投标的,开标结束后的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有可能会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依法进行澄清,如果开标后投标代表离开,那么将有可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问: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被拒收,可以再次密封提交吗?

答:如果再次密封提交的时间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报价可以跟上一轮相同吗?

答: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如果磋商文件对此没有要求的话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问:采购文件可以要求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吗?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成交合同是可以的,为了加速采购项目的进程,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提出此类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时,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吗?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选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用想财政部门报批。

法律依据: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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