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调、给排水或建筑结构设计师应非常熟悉《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2012; 但他们可能对《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还很陌生。 未来,这个通用规范如何实现,还需要深入解读; 现在我们可以通过总结内容来开始初步的讨论。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通用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并批准。 目前,新制定的规范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本文件编制的总体原则“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范”,确定应行业内的另一个强项; 本文件是在《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基础上《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2012年制定的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设计选用及施工安装,是工程各责任方执行通用规范的指南。
通用规范颁布实施后,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规定应选用安全、高效、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并应符合建筑消防通用要求。保护、节能、环境、电气和工程质量控制。 性技术要求。
《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通用规范》结合原2012年设计规范的技术条件,对采暖设计、通风设计、空调设计、冷源、热源设计等重点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洁净环境设计,特别是洁净环境设计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
下面总结了设计者和建设者关心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通用规范》中的要点和差异。
1、新风量和新风系统应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表3.1.2-1 主要房间每人最低新风量要求
表3.1.2-2 高密度人群每人所需最低新风量/(m/(h·人))
2、当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增加新风量或净化空气的措施。
3、新风入口及输送过程应避免污染,不得从建筑物内的走廊、天花板吸入新风。
3.1.6 采暖、通风、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中隔声、隔振的要求。
3.1.8 敷设在人员通道上方的大型给水系统管道,应进行管道支吊架的安全计算。
3.1.10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沿风管外壁敷设。 不应穿过通风、空调设备间。
3.2.4 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水供应温度不应超过60℃,平均地表温度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平均地表温度(℃)
3.2.5 电加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发热电缆、低温电热膜地表平均温度必须符合本规范表3.2.4的规定;
3、发热电缆产品应有接地屏蔽,低温电热膜产品应有接地线;
4、加热电缆与低温电热膜加热系统应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与配电系统的地线相连;
3.2.6 燃气红外辐射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室内送风空间能保证燃烧器所需的风量; 当燃烧器所需空气量超过空间换气次数0.5次/h时,应从外部供给;
3.2.7 家用燃气发生炉和户用空气源热泵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家用燃气发生炉采用全封闭燃烧、平衡强制排气式。 排风口应保持空气流通并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2户空气源热泵供暖配备独立供电电路; 采取防冻保护和室温控制措施。
2、关于通风设计
3.3.6 综合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除氢气或有毒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物时,吸气口上缘距吊顶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3m;
2 排放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下缘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3m。
3.关于空调设计
3.4.4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直流(新风)空调系统:
1、系统所服务的各空调分区的排风量大于根据空调负荷计算的送风量;
2 室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防火防爆要求不允许空气流通;
3、卫生或工艺要求需要使用直流(新风)空调系统;
4、采用直流(新风)空调系统有利于节能。
3.4.6 全风变风量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措施保证房间内最低新风量要求;
2风机采用变频调速方式。
4、关于冷热源的设计
3.5.3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锅炉或换热器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 当一台机组停止运行时,其余锅炉和换热器的总供热量不应分别低于设计供热量的70%和65%。
5、关于洁净环境设计
3.6.3 洁净环境空气洁净度等级应按表3.6.3确定。 当工艺要求控制粒径大于1时,相邻两个粒径中较大者与较小者之比不得小于1.5倍。
表3.6.3 特殊洁净环境空气洁净度等级
3.6.5洁净环境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设置送排风机连锁控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工艺对人和环境无害的正压洁净室中,开机时应先开送风机,后开排风机。 停机时,关闭送排风机的顺序应与启动程序相反;
2、在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负压洁净室中,开机时应先开排风机,后开送风风机。 停机时,关闭送排风机的顺序应与启动程序相反;
3、净化空调系统应有避免特殊洁净环境围护结构压力过大和启动、停机过程中压力梯度反转的措施。
3.6.6 除下列情况不宜回收回风外,应在洁净环境中合理利用回风:
1 回风净化及热湿处理所需能耗高于直接使用新风;
2、回风净化处理后仍可能对人员健康、产品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造成风险时;
3.当过程控制要求禁止使用回风时。
3.6.8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格于8级的洁净室不应使用散热器取暖。
3.6.9 在洁净环境中,空气过滤器的配置和级别应根据工艺和风险控制的需要确定。 用于净化废气中生物气溶胶和放射性气溶胶的过滤器应为高效空气过滤器。 如有必要,应使用两个高效空气过滤器。
六、关于施工、调试及验收
4.1.1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入现场时,应按照现行强制性工程施工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 采暖通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后,应对下列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调试:
4.2.2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单机试运行和调试完毕后,应进行联合试运行和调试,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系统风量的测量和调整;
2 供暖、空调水系统的测量与调节;
3、变制冷剂流量多分流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
4 变风量(VAV)系统联合试运行和调试;
5、监控系统的检查、调整和联动运行。
4.2.4 特种洁净环境建设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综合性能评价试验。 性能测试至少应包括风速或送风量、洁净度、静压差等。 对于5级及以上特殊洁净环境和以控制生物气溶胶为目的的行业要求,还应对安装的高效送风末端过滤器或末端装置进行泄漏测试。 安装的高效排气过滤器应进行泄漏测试。
4.2.7 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文件、审图记录、设计变更、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现场检验(试验)报告。
3 隐匿工程验收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5.0.4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及其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
2、空气处理设备的冷凝水收集部分和加湿器安装部分应每天检查。 不应有积水、漏水、腐蚀或有害细菌滋生;
3除对通风空调系统的风道进行净化外,还应定期对空调通风系统中的风道和空气处理设备进行检查和清洁。 风管检查周期不少于两年一次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设计选用及施工安装,空气处理设备检查周期不少于一年一次;
4 空调系统首次运行前及换季后重新运行前,对空气过滤器、表冷器、加热器、加湿器、冷凝水盘、变风量终端装置、热回收装置等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应对空气处理机组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清洗或更换;
为保护采暖、通风、供暖、通风、供暖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维护公共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营造健康安全的工作和生活,制定本规范。及民用建筑空调工程。 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有法律法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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